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厚昌。委托代理人刘红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寅。委托代理人赵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培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运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丽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锡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鼎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雅君。原审第三人张建霖。原审第三人张炯。委托代理人杨磊,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建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建颖代理审判员:王晓梅代理审判员:范一
书记员:陈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