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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上法执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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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裁决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思县那琴乡联惠村板回第三村民小组。被执行人上思县那琴乡联惠村那眼第一村民小组。

申请执行人上思县那琴乡联惠村板回第三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上思县那琴乡联惠村那眼第一村民小组林业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争议的徐塔山那眼一组的滕杏星于2007年间就种植速生桉,2009年才起纠纷,正因纠纷滕杏星无心管理现速生桉生长大小不一,未能砍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上法执字第23号执行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世耿审判员:冯林审判员:李枝英

书记员:梁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