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法定代表人郑世海,男,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劲梅(特别授权代理),女。委托代理人赵丽娜(特别授权代理),女。被申请执行人陈军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甬房拆裁海(2011)10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陈军强所有的坐落于本市海曙区偃月街103号房屋(建筑面积55.22m2)实施强制腾空。经本院查明,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因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可从程序上终结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甬房拆裁海(2011)10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萍审判员:毛建军代理审判员:贾丰荣
代书记员:楼文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