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琼。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锦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起、许莎丽,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原告秦琼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孙艳明人民陪审员:朱锡林
书记员:舒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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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琼。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锦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起、许莎丽,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原告秦琼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孙艳明人民陪审员:朱锡林
书记员:舒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