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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秦琼与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渝北法行初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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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

原告秦琼。被告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锦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起、许莎丽,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原告秦琼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孙艳明人民陪审员:朱锡林

书记员:舒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