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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骏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3)嘉平行审字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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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钟鸣,女,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林娟,女,平湖市乍浦镇计生办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孙骏杰,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乍浦镇天妃社区天妃苑桂圆坊******。2013年12月6日,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2-4号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该决定结果是:对孙骏杰征收社会抚养费24961.50元。被申请人已缴纳2000元,未缴纳22961.5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2-4号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2-4号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金良审判员:张雷平人民陪审员:沈建中

书记员:徐吉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