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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3)嘉平行审字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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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湖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局长。委托代理人钟鸣,平湖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荣娟,平湖人民政府计生办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叶超。2013年12月3日,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结果是:对叶超征收社会抚养费27820.5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士忠审判员:张娜人民陪审员:沈建中平

书记员:王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