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唐华荣。委托代理人樊梨莉。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天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照林。2013年5月31日,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平地税处字(2012)第111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决定。该决定结果是:对平湖市天骥服饰有限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10432.45元、滞纳金1711.78元(从滞纳之日起至要求申请强制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12144.23元。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行为进行了审查。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平地税处字(2012)第111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林金良审判员:张雷平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王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