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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秋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3)嘉平行审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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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委托代理人钟鸣。委托代理人曹瑞华。被申请执行人罗秋婷。2013年5月17日,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的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0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结果是:对罗秋婷征收社会抚养费8320.50元。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0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09-8号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黄士忠审判员:张雷平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周丹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