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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与平湖市界鑫制衣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3)嘉平行审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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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唐华荣,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樊梨莉,女,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界鑫制衣厂,住所地平湖市黄姑镇虎啸桥村负责人:倪跃平,业主。2013年2月21日,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9月4日作出的平地税黄处字[2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结果是:对平湖市界鑫制衣厂征收社会保险费86195.42元及滞纳金55201.84元(从滞纳之日起至要求申请强制之日止,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费率按0.002,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滞纳金费率按0.0005)),合计141397.26元。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行为进行了审查。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平地税黄处字[2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林金良审判员:张雷平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周丹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