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3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正杰、孙中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3)嘉平行审字第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湖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局长。委托代理人钟鸣,平湖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胡其玲,平湖人民政府计生办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郭正杰。被申请执行人孙中红。2013年1月4日,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结果是:对郭正杰、孙中红征收社会抚养费85758元。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士忠审判员:林金良审判员:张娜平

书记员:王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