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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沈健、沈丽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3)嘉平行审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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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钟鸣,女,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姚利明,女,平湖市林埭镇计生办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沈健,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申请执行人沈丽萍,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2013年1月4日,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08-9号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该决定结果是:对沈健、沈丽萍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117163.80元。本院于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08-9号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08-9号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金良审判员:张雷平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徐吉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