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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杨名喜与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韶武法行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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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

原告:杨名喜。委托代理人:刘森华,韶关市曲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力克,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克志,韶关市武江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志坚,该局法规股股长。第三人:武江区幸福华庭大酒楼。负责人:周锡华。委托代理人:吴伟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碧慧,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清审判员:张明华人民陪审员:宋韶虹

书记员:成燕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