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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贾志诚与深圳文化交易所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深福法立行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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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起诉人贾志诚,住址天津市河**。本院收到起诉人贾志诚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交所)为被告,起诉事由:文交所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综合性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及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原告系文交所的合法登记会员。2010年12月20日,根据文交所发布的《艺术品权益份额定向转让规则》、《艺术品权益份额挂牌规则》及《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起诉人贾志诚及陈志芬、李旭超、潘松兴与深圳市逸德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逸德阁公司)签订《逸德阁1101号艺术品资产包1001号委托协议》,起诉人作为原始所有权人之一,将其拥有所有权的齐白石1926年作品《多寿图》及傅抱石1960年作品《听泉图》委托逸德阁公司组建用于权益拆分的艺术品资产包,该艺术品资产包命名为逸德阁1101号(即此后在文交所上市交易的逸德阁1101号齐白石、傅抱石艺术品权益份额),该资产包总价格为4500万元,拆分为4500份权益份额,每份面值为1万元,其中300份由起诉人持有,作为非公开转让的初始保留权益份额。2011年1月11日,该艺术品资产包在文交所正式挂牌交易,开盘价格为每份10000元。2011年3月22日,文交所发布停牌公告,要求交易商发布价值分析报告,包括涉案艺术品资产包在内的所有文交所上市交易的艺术品资产包均停止交易。截至2011年3月22日停牌日,涉案艺术品资产包每份艺术品权益份额价格为21362.55元。2011年5月12日,文交所发出《致深圳文交所艺术品权益份额投资人书》,称因交易市场出现严重异常现象,为保护投资人权益,预防投资风险,暂停文交所交易平台的所有资产包交易,以便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升级第二代电子交易系统。直到2012年4月20日,被告发布公告,但仍未做出复牌决定,也未对其擅自停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做出任何处理。被告发布停牌公告时,文交所交易平台尚在正常交易,被告做出停牌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告曾于2012年6月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裁定不予受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相关生效裁定已明确,被告对文交所交易平台的管理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性质,被告的停牌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导致原告资金被长期冻结,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起诉人请求:1、确认被告停牌行为违法;2、被告赔偿原告因停牌造成的损失6408765元;3、被告赔偿原告自2011年3月22日停牌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2012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724495.96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委托代理人徐孟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文交所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其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贾志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凯审判员:麦合全代理审判员:胡薇

书记员:王海梅(兼)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