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3

宋先六与万源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3)宣汉行初字第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

原告宋先六,男,生于1944年1月24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明海,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晓勇,系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燕。委托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先六诉被告万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源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行为一案,由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本院管辖后,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了该案,并于同月28日向被告万源市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先六的委托代理人胡明海、被告万源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燕、张碧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万源市政府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了万府征补(2012)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认定万源市河西教师集资楼(以下简称河西教师楼)系危房,2012年2月21日万源市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宋先六所有的位于该教师楼三单元八楼一号住房在该征收项目红线范围以内,依法应予征收。但宋先六在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数月内,始终不与征收部门见面商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导致该集资楼危房拆除工程无法实施,从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故为排除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利益,万源市政府作出了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宋先六名下座落于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教师楼三单元八楼一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86.37平方米依法实施征收,按照《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宋先六选择货币补偿,其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被征收房屋私有产权房屋价值补偿费为人民币241836.00元;2、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及其他附属补助、补偿费合计人民币17335.00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259171.00元;三、如宋先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获得:1、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86.37平方米经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成套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97.85平方米;2、一次性收取现金人民币50769.00元;四、限宋先六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万源市征收办)办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事宜,并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予以拆除。被告万源市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河西教师楼修建经过及宋先六取得该集资楼三单元八楼一号房屋产权的证据:①万源市国土局万国土划(1995)20号《关于给市文教局划拨土地的通知》、②万源市文教局与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③万源市计划委员会万计(1995)固20号《关于下达“广厦工程”河西经济开发区住宅小区投资计划的通知》、万计(1996)固字09号《关于下达“广厦工程”河西教师新村一九九六年投资计划的通知》、④万源市房改办万房改发(2001)13号《关于市文教局申请对“广厦工程”教职工住房确权登记的批复》、⑤万源市文教局与宋先六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书》、万源市房管局房权证集资字第**86号房地产档案资料,用以证明河西教师楼始建于1995年,其所占国有土地系划拨取得;各集资建房户仅拥有所购房屋90%的所有权,另10%的房屋所有权归万源市文教局所有;2、万源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系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证据: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于2011年8月3日出具的《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报告》,用以证明经现场检查综合分析,河西教师楼原设计结构布置不合理,原施工存在缺陷,房屋侧向位移较大,房屋裂缝较多,整体性较差,且存在安全隐患,故建议对该教师楼结合房屋周边城市规划进行整体处置;3、万源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证据:①万源市征收办于2012年2月15日拟定的《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住户调查登记表》、②万源市财政局于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资金证明》、③万源市政府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的《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于同月24日作出的《征收公告》及公告张贴照片,用以证明万源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4、万源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证据:①万源市征收办于2011年10月8日拟定的《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张贴照片、②万源市征收办于2011年10月12日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的会议记录、③2011年12月6日万源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2年2月21日由万源市征收办制发的《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张贴照片、④万源市征收办于2012年2月24日制发的《关于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选定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及张贴照片、达州日报于2012年3月2日刊登的邀请各房屋评估机构报名参加此次房屋价格评估的公告、同月13日万源市征收办组织召开座谈会以确定评估机构的会议记录及现场照片、万源市公证处出具的(2012)万公字第0192号公证书、同月14日万源市征收办出具的《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委托书》和《安置房屋价格评估委托书》、⑤万源市信和测绘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出具的《房屋测量报告表》、万源市诚信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诚信评估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估价结果报告》及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于同月30日出具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龙腾盛锦苑1、2号楼安置房屋分类估价报告、于2013年4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⑥万源诚信评估公司及万源市征收办分别于2012年4月1日和2日制发的《关于送达万房诚信(2012036)号被征收房屋补偿估价报告的公告》及张贴照片、⑦万源市征收办于2012年9月26日制发的要求宋先六必须于同年10月10日前到该征收办协商办理危房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公告及张贴照片、⑧万源市公证处于2012年10月17日出具的(2012)万公证字第0697号公证书及对宋先六被征收房屋予以现场摄像的视频光盘、⑨万源市政府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万府征补(2012)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万府征补(2012)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及张贴照片、被征收房屋附属补助、补偿结算单、⑩教师楼安置房控表、盛锦苑1号楼剩余房源表及相关房屋户型图,用以证明万源市政府对宋先六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办理程序合法;5、宋先六拒不出面商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的证据:①2012年9月26日万源市征收办工作人员与宋先六取得电话联系的音频光盘、②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记录详单、③万源市征收办工作人员制作的先后九次与宋先六电话联系的通话记录,用以证明在整个房屋征收及补偿过程中,万源市政府工作人员虽多次与宋先六取得电话联系,但其均拒绝出面与房屋征收机构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原告宋先六诉称:1、被告万源市政府在征收程序中未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时也未举行听证,其征收程序违法,从而导致征收补偿决定有违公平补偿原则;2、万源市征收办选定价格评估机构程序违法,且万源诚信评估公司估价程序违法,从而导致万源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背了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3、万源市政府仅就房屋的本身价值予以了补偿,但未对房屋装修、装饰损失及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其行为有失公平;4、万源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违法将其房屋拆除,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万源市政府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万府征补(2012)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认定事实不清,办理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原告宋先六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宋先六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其身份情况;2、万源市政府作出的万府征补(2012)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用以证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3、万源房权证监证字第集资0686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本案被征收房屋系宋先六所有。

被告万源市政府辩称:1、听证并非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时,市、县政府才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除宋先六一人对万源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外,其余56户被征收人均对该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认可,故万源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不必举行听证;2、万源市政府选定万源诚信评估公司作为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抽签方式决定的,且整个评选过程在万源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其评选结果合法有效。该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指派三名有估价资质的工作人员经现场实勘而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其内容客观真实,故原告诉称该公司估价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3、万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其确定的补偿金额已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价值;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系划拨取得,依照法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应同时收回,故原告诉称应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4、在万源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被征收房屋及整栋教师楼已被鉴定为危房,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基于此,万源市政府在对宋先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对其房屋予以拆除,也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其行为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万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办理程序合法,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万源市政府提供的第1、2、3、4、5项证据、原告宋先六提供的第1、2、3项证据,符合行政诉讼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27日,原万源市计划委员会下达了在万源市河西经济开发区修建教师住宅的投资计划。同年10月31日,原万源市国土局行文同意在该市经济开发区划拨土地13.02亩给万源市文教局,作为修建教师住宅用地。2001年7月29日,万源市文教局与原告宋先六签订了《集资建房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宋先六购得的集资房位于河西教师楼3单元8楼1号,建筑面积为92.78平方米,宋先六只能取得该房屋90%的所有权。2002年3月22日,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宋先六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所有权证“附记”一栏载明了产权比例,即单位占10%,个人占90%。2011年7月,万源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河西教师楼的安全性进行鉴定。同年8月3日,该研究院作出了《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报告》,该报告称经现场检查综合分析,河西教师楼原设计结构布置不合理,原施工存在缺陷,房屋侧向位移较大,房屋裂缝较多,整体性较差,且存在安全隐患,故建议对该教师楼结合房屋周边城市规划进行整体处置。2011年10月8日,万源市征收办拟定了《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同日对外张贴予以了公示。同月12日,该征收办组织召开了“房屋征收意见征求会”,就该征收补偿方案的可行性征求了意见。2011年11月28日,万源市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议定原则同意该征收补偿方案,并决定由万源市征收办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2012年2月15日,万源市征收办拟定了《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认为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较小,房屋征收工作切实可行。同月21日,万源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即决定对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所涉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签约期限为征收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至2012年6月30日。同日,万源市征收办亦制定了《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月24日,万源市政府制发了《征收公告》,并于同日将该公告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一并进行了对外公示。2012年2月24日,万源市征收办制发了《关于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选定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并于同日进行了对外张贴,该通知载明:“请河西教师集资楼危房拆除工程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于2012年3月1日前协商确定万源市河西教师集资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确定的结果书面报告万源市征收办。”同年3月2日,万源市征收办在达州日报上刊登了邀请各房屋价格评估公司报名参加房屋征收价格评估的公告,报名时间为2012年3月2日至8日。同月13日,万源市征收办组织召开了“房屋征收工作意见交流座谈会”,就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征求了意见,并邀请万源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场监督,采取抽签方式最终确定万源诚信评估公司为此次房屋征收工作的价格评估机构。同月14日,万源市征收办向万源诚信评估公司出具了《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委托书》和《安置房屋价格评估委托书》。2012年3月28日,万源诚信评估公司作出了万房诚估(2012036)号《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宋先六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载明:经现场测绘,宋先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95.64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混,评估单价为2800.00元,评估总价为267792.00元。同月30日,该评估公司作出了万房诚估(2012031)号《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产权调换龙腾盛锦苑1、2号楼安置房屋补偿分类估价结果报告》,该评估报告载明盛锦苑2号楼第17层住房,每平方米价值3668.00元。2012年4月1日和2日,万源诚信评估公司和万源市征收办分别制发了关于送达万房诚估(2012036)号房屋估价报告的公告,并予以了张贴。2012年5月至9月期间,万源市征收办工作人员多次与原告宋先六电话取得联系,通知其到征收办商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但宋先六一直未与征收办工作人员见面。同年9月26日,万源市征收办制发了要求宋先六于2012年10月10日前到征收办协商办理安置补偿事宜的公告,并予以了张贴。同年10月16日,万源市征收办申请万源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场监督,对宋先六被征收房屋内外现状、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制作了视频光盘,该视频光盘显示被征收房屋室内无任何物品,其门、窗均已被拆除。2012年11月14日,万源市政府作出了万府征补(2012)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应征收房屋57户,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56户,实施征收率达98.25%;被征收人宋先六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长达数月之久,始终不与征收部门见面座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导致教师楼危房工程不能整体拆除,已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了排除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利益,故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一、被征收人宋先六名下座落于河西教师楼三单元八楼一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86.37平方米依法实施征收,按照《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宋先六选择货币补偿,根据万源诚信评估公司对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和《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被征收房屋私有产权房屋价值补偿费为人民币241836.00元;2、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及其他附属补助、补偿费合计人民币17335.00元(其中搬家补助费500元、过渡安置费583元、水、电、电视、宽带迁装及开户费3988元、灶台、水池补偿费900元、固定壁柜补偿费1800元、装饰、装修补偿费9564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259171.00元;三、如被征收人宋先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安置房屋的座落:万源市龙腾锦城盛锦苑二号楼十七层二号,建筑面积97.85平方米,套内面积78.05平方米;2、依据《河西教师楼危房拆除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既定原则,安置房屋的公摊面积19.80平方米,征收人无偿提供给被征收人所有;3、安置房屋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6.37平方米-安置房屋套内面积78.05平方米)×3668元/平方米=30518.00元,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相同面积的差价,(3668元/平方米-2800元/平方米)×78.05平方米=67747.40元,征收人自愿予以放弃;5、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及其他附属补助、补偿费合计人民币2025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过渡安置费3498元、水、电、电视、宽带迁装及开户费3988元、灶台、水池补偿费900元、固定壁柜补偿费1800元、装饰、装修补偿费9564元);综上所述,被征收人获得:①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86.37平方米经产权调换的成套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97.85平方米;②一次性收取现金人民币50769.00元;四、限被征收人宋先六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万源市征收办办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事宜,并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由征收办依法予以拆除。同日,万源市政府制发了万府征补(2012)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并予以了张贴。同年12月,万源市政府对河西教师楼实施了整体拆除。后宋先六不服万源市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达州市中级法院遂将该案移交至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河西教师楼在被征收以前,因其结构布置不合理、原施工存在缺陷等原因,已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万源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此作出征收决定,其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听证的前提一是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二是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违该条例的相关规定,而本案中河西教师楼被征收系因存在安全隐患,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并非因旧城改造而被征收,且万源市政府在对原告宋先六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已根据先前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56户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率达98%,由此可见本案亦不存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有违该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故原告诉称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就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系征收程序违法,从而导致征收补偿决定有失公平的理由,与该条例相关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万源市征收办在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前提下,通过刊登报名公告及采取抽签方式选定万源诚信评估公司为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规定。万源诚信评估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指派三名具有估价资质的房地产注册估价师经现场实勘而作出的估价报告,其估价程序合法,估价内容客观真实,故原告诉称万源市征收办选定价格评估机构程序违法以及万源诚信评估公司估价程序违法的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万源市政府对宋先六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均包含了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部分的补偿,且补偿标准公平合理,故原告诉称该征收补偿决定未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部分予以补偿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系划拨取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规定,原告诉称万源市政府未对其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012年12月,即在对宋先六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万源市政府对河西教师楼予以了整体拆除,该拆除行为与万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行为,并非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故对该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万源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办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结果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万源市政府于2012年11月14日对原告宋先六作出的万府征补(2012)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先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王友生审判员:程碧

书记员: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