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庆丰,局长。被申请人黄光彬,男,生于1984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申请人合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黄光彬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合国土资监(2013)36号《限期搬迁建(构)筑物决定书》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2)1021号文件批准,征收佛荫镇中坝咀村5社等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合江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7日以合府地发(2012)33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佛荫镇中坝咀村5社等集体土地面积29.8449公顷,该公告明确了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人员的安置、补偿登记的期限;2012年12月7日合江县国土资源局以合国土资告(2012)22号对佛荫镇中坝咀村5社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明确了土地补偿和人口安置、执行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及奖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资金兑付等。2013年7月31日,合江县统一征地服务办公室与黄光彬就拆迁安置补偿事项达成协议,约定3013年8月15日前拆除房屋。后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搬迁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8月20日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3条的规定,以合国土资监(2013)36号《限期搬迁建(构)筑物决定书》作出:限黄光彬在2013年8月25日自行将建(构)筑物拆除搬迁。在法定期限内许光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许光均送达了搬迁催告通知书,但许光均仍拒不搬迁,故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佛荫镇中坝咀村5社集体土地作为合江县2012年第5批乡镇建设用地,依程序进行公告、登记、安置补偿资金到位,被申请人黄光彬与合江县统一征地办公室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拒绝履行,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申请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3条的规定,作出合国土资监(2013)36号限期搬迁建(构)筑物决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作出的合国土资监(2013)36号限期搬迁建(构)筑物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执行,由申请人合江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毅审判员:宋联荣审判员:任东财
书记员:王颖
引用法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