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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雷根祥、雷永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3)秦行非执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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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胜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荣生,秦安县兴国乡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何斌强,秦安县兴国乡人民政府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雷根祥,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雷永梅,女,汉族。

本院认为,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秦人口征决字(2013)第100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宋斌林人民陪审员:李云霞

书记员:李瑛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