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胜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荣生,秦安县兴国乡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何斌强,秦安县兴国乡人民政府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雷根祥,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雷永梅,女,汉族。
本院认为,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秦人口征决字(2013)第100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宋斌林人民陪审员:李云霞
书记员:李瑛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