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1391847-8。法定代表人秦永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旌,秦安县郭嘉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冠雄,秦安县郭嘉镇人民政府干部。被申请执行人胥小刚,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伏军燕,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秦人口征决字(2013)第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秦人口征决字(2013)第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国代理审判员:宋斌林人民陪审员:李云霞
书记员:李瑛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