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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江县人民政府与桂书田、桂宗武、桂 方、桂宗琼、桂宗秀、桂宗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3)合江非执审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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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合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季頫,县长。被申请人桂书田,男,生于1954年8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桂宗武,男,生于1958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桂籘方,男,生于1970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桂宗琼,女,现年46岁,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桂宗秀,女,生于1962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桂宗华,女,现年44岁,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申请人申请执行桂书田、桂宗武、桂籘方、桂宗琼、桂宗秀、桂宗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合江县人民政府合府发(2013)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因合江县城百花亭社区桂园林、学坎上、祝家院、飘儿山片区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合江县人民政府第五十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征收合江县城百花亭社区桂园林(含梨子园)、学坎上、祝家院、飘儿山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合府发(2011)48号房屋征收决定和49号公告,同时公布了该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在实施决定过程中,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计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故申请人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合府发(2013)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以下事实和处理结果:【合江镇原一段十一组(小河边)12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合房字第036**,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209.40㎡,1981年前搭建面积49.15㎡,房屋用途住宅,其它(土)结构;另有砖木结构无产权房屋面积55.76㎡,层高不足2.2m房屋面积17.41㎡。房内水、电、气、闭路设施。该房系桂世华夫妇共同购置,现桂世华夫妇均已去世,其所有的房屋由其子女即本决定被征收人桂书田、桂宗武、桂籘方、桂宗琼、桂宗秀、桂宗华继承。本决定被征收人上述房屋及其附属物在合江县城百花亭社区桂园林、学坎上、祝家院、飘儿山片区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2011年9月22日,本府已依法对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也依法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因被征收人至今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亦未搬迁交房,房屋征收部门合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四川四星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进行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川四星合拆字第(2012)002-3号、002-1号),该报告确认本决定被征收人应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有产权住宅房屋评估单价2995元∕㎡,评估总价值627153.00元、1981年前搭建房屋评估单价为2995元∕㎡,评估总价值147204.00元;无产权砖木结构房屋评估单价680元∕㎡,评估总值10446.00元;装饰装修评估值1986.00元,构筑物评估值13710.00元;以上合计评估总值838416.00元。产权调换钢混结构住宅房屋评估单价为:B-8/10栋楼钢混结构、面积112.15㎡的住宅房屋为3333元∕㎡,B-6栋楼钢混结构住宅房屋为3367元∕㎡。在房屋征收补偿签订协议过程中,本决定被征收人提出“我家房屋面积应丈量到滴水内阶檐坎包边,经我们现场丈量整栋房屋面积有370.00㎡;父母已去世,我们六子妹要求还住房6套,每套套内面积120㎡,不补差”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认为,本决定被征收人所提要求违背政策和法律规定,座谈协商未果。本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与补偿是正确的;国家房产测绘规定“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这一规定及其被征收房屋的现状,以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依据,对本决定被征收人原房屋面积的补偿,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本决定本征收人既无测绘资质,又违背政策将滴水内阶檐坎包边计算为面积,其所丈量面积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根据这一规定,本决定被征收人原房屋住宅有产权面积209.40㎡和1981年前搭建房屋面积49.15㎡,合计建筑面积258.55㎡,调换征收人住宅房屋6套,每套面积120㎡,合计建筑面积720㎡,应当依法结算差价,但其坚持不补差,属过高要求,显失公平,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本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地点:合江利城半岛高档住宅区B-8/10栋楼3楼1号住宅房,建筑面积112.15㎡;4楼1号住宅房,建筑面积112.15㎡;B-6栋楼4楼4号住宅,建筑面积62.31㎡;合计建筑面积286.61㎡.另支付其暂计算一年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无产权房屋补偿费、层高不足2.2m房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构筑物补偿费、物业管理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共计109245.40元,扣除其还房超面积补差款、还房新增设施补差款、还房超面积物业维修资金等共计107726.38元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本决定征收人支付补偿款1519.02元,此款在交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时给付。二、本决定被征收人在接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合江镇原十一段十一组(小河边)126号房屋及附属物腾空交房屋征收部门,逾期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本决定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为从其搬迁被征收房屋之日起30个月内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之日止。四、本决定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从其将上述被征收房屋的钥匙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计算。如果本决定被征收人接受了房屋征收部门为其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过渡房过渡,在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付结算时应扣除已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该《房屋征收决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桂书田、桂宗武、桂籘方、桂宗琼、桂宗秀、桂宗华均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履行义务书》,但逾期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交付义务。

本院认为,合江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决定征收桂书田、桂宗武、桂籘方、桂宗琼、桂宗秀、桂宗华的房屋及附属物,是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的,所作出的合府发(2013)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对被申请人房屋产权调换严格按照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保留了足额价值的还房面积,并为其提供了临时安置周转过渡用房,其处理结果并未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合江县人民政府合府发(2013)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执行。由申请人合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毅审判员:宋联荣审判员:潘亚夫

书记员:王冰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