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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范学亮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固非诉行执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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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固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潘家云,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范学亮,男,住河南省固始县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范学亮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先决字(2013)第0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26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范学亮送达了固国土资罚先决字(2013)第0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范学亮作出了行政处罚。被申请执行人范学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2013年9月26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范学亮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范学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先决字(2013)第0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案件申请费5204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范学亮负担。

审判长:曹阳阳审判员:陈伟贤审判员:吴永生

书记员:孙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