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庆丰,局长。被申请人陈建平,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合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陈勇征地房屋搬迁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合国土资监(2013)5号《合江县国土资源与限期搬迁建(构)筑物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中,申请人合江县国土资源局以“相关资料未完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条文: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合江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刘毅审判员:宋联荣人民陪审员:赵兴春
书记员:王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