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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邓琼因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江油非执审字第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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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倪永贵,局长。被执行人邓琼,女,生于1976年8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江工商武行处字(2013)第0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实体处理适当,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邓琼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都工商所于2013年4月4日对邓琼作出的江工商武行处字(2013)第0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周晓龙审判员:王勇审判员:梁玉玲

书记员:杨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