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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威海锦富信诺精密塑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2013)威环非诉执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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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赵熙峰。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被执行人威海锦富信诺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铮。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威散缴字(2012)65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通知书,该通知书决定:对威海锦富信诺精密塑胶有限公司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912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912元及滞纳金1193元,共计17105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威海锦富信诺精密塑胶有限公司的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王金芳审判员:李林代理审判员:邹艳茹

书记员:孙海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