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清燕。委托代理人李萍。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丁路。委托代理人郑峰。委托代理人运淑琴。第三人陈洋。委托代理人高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清燕诉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洋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原告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清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撤诉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鲍海源人民陪审员:郭金棠人民陪审员:汪奕南
书记员:王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