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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朱清燕与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2013)金婺行初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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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清燕。委托代理人李萍。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丁路。委托代理人郑峰。委托代理人运淑琴。第三人陈洋。委托代理人高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清燕诉被告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洋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原告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清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撤诉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鲍海源人民陪审员:郭金棠人民陪审员:汪奕南

书记员:王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