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江县**纸厂。负责人赵**,厂长。委托代理人何**,平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魏**,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该局干部。第三人曾**,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汩罗市**镇**村。
原告平江县**纸厂不服被告平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撤销了其作出的(2013)228号认定决定,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纸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欧阳琦审判员:李军友人民陪审员:刘战书
书记员:吴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