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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刘爱红诉被告临澧县工伤保险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确认纠纷行政裁定书

(2013)临行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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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

原告刘爱红。被告临澧县工伤保险处,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临烽路。法定代表人黄珍英,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爱红诉被告临澧县工伤保险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爱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爱红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卢林审判员:刘鸿人民陪审员:游元芳

书记员:刘方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