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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陆林娣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东行初字第0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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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陆林娣(朱俊山之妻),女,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村民,住大丰市。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海盐路**。法定代表人许学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军,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鸿凌,男,该局医疗和工伤保险科科长。第三人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头灶镇六灶街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礼华,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平,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建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林娣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林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林娣负担。

审判长:苏学广代理审判员:丁惠代理审判员:姚芳

书记员:夏裕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