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罗世明。被执行人肖华芝(系罗世明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安计生征决字(2013)第200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罗世明、肖华芝发出了本院(2013)安行执字第143号行政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安计生征决字(2013)第200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277000元,本案执行费4055元、保全费1905元和实际执行费用10000元,合计2929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罗世明、肖华芝在银行的存款292960元。执行长黄迪松执行员王荣安执行员彭昌华
代理书记员:孙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