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尹丹。被申请人罗小红(系尹丹之妻),女,。申请人安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防止被申请人尹丹、罗小红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安计生征(2012)第180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尹丹、罗小红在银行的存款26376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尹丹、罗小红在银行的存款2637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迪松审判员:汤四安审判员:王荣安
代理书记员:孙志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