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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志超、张黎慧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3)洋行执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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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刚,局长。被执行人杨志超,男,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张黎慧,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2年7月3日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2)第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2)第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2)第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冯志杰审判员:张建春审判员:索建民

书记员:王晓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