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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人防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2013)富行执字第0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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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文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胡某,任主任。被执行人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行政征收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的富人防征决字(2013)14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就其建设的鑫瑞商贸城4#商住楼项目,于2012年1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请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在取得申请执行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批复后,并没有在该批复限定的时间内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手续。故申请执行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先后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富人防征告字(2013)14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告知书、富人防征决字(2013)14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富人防征催字(2013)15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催告书。被执行人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依然未履行富人防征决字(2013)14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富人防征决字(2013)14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具备执行效力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征收决定已生效,并且有可执行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富人防征决字(2013)14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艳丽审判员:任五奎审判员:李先利

书记员:赵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