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华国民。委托代理人江艳、朱芳军。被执行人叶一明。被执行人丰素珍。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2)第26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称,叶一明、丰素珍夫妇于2004年2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6日计划内生育第一胎(女孩),又于2010年11月7日在柯城区人民医院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男孩)。叶一明、丰素珍多生一胎的生育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为此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人叶一明征收社会抚养费58671元,被申请人丰素珍征收社会抚养费23760元,合计征收82377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柯计生征字(2012)第26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丽红审判员:郑红代理审判员:吴晔
书记员:卢琴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