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华国民。委托代理人翁爱军。被执行人叶晓建。被执行人鲍利娟。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2)第14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叶晓建、鲍利娟于200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10月14日生育一胎,又于2012年7月4日生育一胎。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多生一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8252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柯计生征字(2012)第14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范丽红审判员郑红
代理审判员:吴晔
书记员:卢琴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