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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刘军堂与孝昌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鄂孝昌行初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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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军堂,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现住孝昌县。被告孝昌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黄双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孝昌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军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叶幼文审判员:刘新元人民陪审员:余仁俊

书记员:刘国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