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委托代理人汤海静。被申请人陈燕。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卫医罚(2012)1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于2013年3月5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强制被申请人陈燕缴纳罚款6000元及逾期履行加处的罚款6000元。
本院经书面审查,未发现上述处罚决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该处罚决定具备执行效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2)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圣国审判员:黄良聪审判员:薛三豹
书记员:刘赛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