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林彩萍。委托代理人张色立。委托代理人虞文波。被申请人黄巧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城法处字(2012)第00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于同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主要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本院经书面审查,未发现上述处罚决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该处罚决定具备执行效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瓯城法处字(2012)第00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圣国审判员:黄良聪审判员:薛三豹
书记员:刘赛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