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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巨鹿县人民政府与李献录行政决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3)巨行非执审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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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文书

申请执行人巨鹿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保祥,县长。被执行人李献录。申请执行人巨鹿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巨鹿县人民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巨鹿县邢衡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于2013年5月27日向李献录送达了其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通知,通知内容为:张威村村民李献录,你位于邢衡高速施工处的房屋,邢台市政府已对整个院落的房屋、物品等一切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赔偿,共计263,993.28元,要求你全部拆完。在2013年5月30日前,你必须将影响施工部分即北屋西北角(南北2.5米,东西3米)拆除,不得影响施工。现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李献录北屋西北角(南北2.5米,东西3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仪庭,对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拆除李献录北屋西北角影响邢衡高速公路建设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拆除李献录北屋西北角(南北2.5米,东西3米)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彦夺审判员:王建军审判员:左龙飞

书记员:马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