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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3

天津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确认、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3)一中行终字第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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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强制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负责人冯世英,局长。委托代理人尚××,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一科副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法定代表人国淑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因天津美迪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天津美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美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天津美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天津美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桂红代理审判员:韩宇代理审判员:李柏翠

书记员:于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