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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赵国均、石坎夫与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一审裁定书

(2013)绍行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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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复议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国均。原告石坎夫。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军民。被告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杨天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福寿。

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寿奇光,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均、石坎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均、石坎夫负担。

审判长:俞江忠审判员:雷红莉审判员:桑伟强

书记员:胡雪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