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方国。委托代理人葛学正。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仁标。委托代理人王相根、杨永鑫。
原告葛方国诉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5日、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葛方国的委托代理人葛学正,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相根、杨永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方国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方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方国负担。
审判长:马英杰审判员:屈雪香审判员:蔡超
书记员:王丽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