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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洛南县佳锋采砂场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3)洛南行非执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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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寇宏娃,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城区中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许军锋,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洛南县佳锋采砂场。负责人谢佳锋,男,生于1966年10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洛南县林业局职工。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28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28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年1月,谢佳锋与洛南县城关镇陶川社区三组达成土地租赁协议,租用该组原场面地3亩用于修建洛南县佳锋采砂场(未确定租用期限)。2009年2月,谢佳锋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动工建成采砂场并投产经营。2012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立案受理,经现场勘测现占用土地面积1787.5平方米(2.7亩)。同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土地处罚告知书及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12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12)28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其未经批准占用土地1787.5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1787.5平方米处行为罚款每平方米20元,计处罚款35750元。该决定书于2012年10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12)372号土地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该催告书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现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洛南县佳锋采砂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租用洛南县城关镇陶川社区三组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即修建佳锋采砂场,其行为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283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28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虎审判员:周梦琳人民陪审员:聂建设

书记员:陈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