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从山。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万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的鹿建交罚决字(2012)第01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鹿建交罚决字(2012)第01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万商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鹿建交罚决字(2012)第01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红旗审判员:孙现义审判员:陈熙
书记员:赵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