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迎宾路。被执行人郑州浩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梁镇马菜园村。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湘永江)质技监罚字(2012)第B014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浩浩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求结案的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行执字第59号行政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江平审判员:廖能浩审判员:周轶
代理书记员:毛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