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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锋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2)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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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被执行人张锋,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张锋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1)7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执行人张锋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及陈述、申辩告知书。2012年5月2日,被执行人张锋向本院递交了申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张锋辩称,1、洛南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事实错误,我与人行签订的是租赁协议,不是转让土地。2、该处罚决定责令拆除的建筑物已被洛南县城建监察大队于2011年12月22日拆除,现在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是经洛南县城建监察大队同意后重建的,并非该行政处罚决定应拆除的对象。3、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规定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与租赁土地不同。4、违反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一个违法行为作两次处罚。5、该处罚决定确认被执行人与人行的租赁协议无效,属于超越职权。6、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2011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第1条张锋与中国人民银行洛南县支行的土地租用协议无效无执行内容。处罚决定第2条责令张锋在15日内自行拆除其在违法占用土地810㎡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该建筑物的钢架部分2011年12月22日已被洛南县城建监察大队拆除,处罚决定所指的建筑物已不存在。现在的建筑物是被执行人与洛南县城建监察大队于2012年2月1日签订协议后重新修建的,且重新修建的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已变成1300㎡。处罚决定第2条对被执行人并处非法交易额(20000元)50%的行为罚款,计处罚款1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被执行人并无非法所得,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洛国土资监发(2011)7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张虎审判员:于济生人民陪审员:聂建设

书记员:董蓥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