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曾云,职务:局长
地址:华县军民南路被执行人华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梁西勇,职务:院长地址:华县文体西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县人民医院行政处罚一案中,经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华县人民医院付给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币2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00元,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并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华行执字第000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九龙审判员:高峰审判员:井安山
书记员:王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