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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祁县国土资源局与朱永杰执行裁定书

(2013)祁行执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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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武玉龙,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男,祁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温建彪,男,祁县东观国土资源所副所长。被执行人:朱永杰。

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朱永杰违法占地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2]第4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内容为限期拆除被执行人朱永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占用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35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康玲人民陪审员:钱志刚人民陪审员:孔繁荣

书记员:郝永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