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所在地(略)。法定代表人略委托代理人薛咏、邱志芳。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斯瓦特娱乐场天娱分店,所在地(略)。负责人略。
广州市海珠区斯瓦特娱乐场天娱分店不服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662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最终认定,广州市海珠区斯瓦特娱乐场天娱分店需履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作出的穗工商天分处字(2011)第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罚款5万元。因广州市海珠区斯瓦特娱乐场天娱分店未履行支付罚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提出因对判决不服,已向检察机关申诉。经了解,因对生效判决不服,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斯瓦特娱乐场天娱分店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穗检行提抗(2012)1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粤检行抗字(2013)1号行政抗诉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再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不服提出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再审,故本案执行需终结本次执行,待再审有果后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穗天法执字第6955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吴海坚执行员朱奕波执行员刘翔
书记员:刘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