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武玉龙,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男,祁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卢明磊,男,祁县昭馀国土资源所职工。被执行人:祁县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希刚,该公司经理。
地址:祁县西六支乡秦村。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祁县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2]第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内容为限期拆除被执行人祁县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其他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占用其他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2、没收在非法占用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501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康玲人民陪审员:钱志刚人民陪审员:孔繁荣
书记员:郝永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