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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周红日不服隆回县公路管理局交通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隆行初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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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红日,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被告隆回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中路。法定代表人刘岩崛,男,该局局长。

原告周红日不服被告隆回县公路管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协调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红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红日负担。

审判长:陈衡审判员:王晓珊人民陪审员:王科伟

书记员:彭湘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