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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高记田园菜馆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13)鄂汉阳行非执字第0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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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高记田园菜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高记田园菜馆行政处罚一案,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高记田园菜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鄂汉阳行非执字第0003-1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高记田园菜馆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现因执行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高记田园菜馆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冲审判员:刘丹审判员:张建清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