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商务局。法定代表人代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鼎城区灌溪镇健安自选超市。负责人唐健康。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商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鼎商罚决字(201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常鼎行执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玉森审判员:尹小强审判员:高英明
书记员:易宇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