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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常德市鼎城区商务局与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健安自选超市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2013)常鼎行执字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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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商务局。法定代表人代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鼎城区灌溪镇健安自选超市。负责人唐健康。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商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鼎商罚决字(201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常鼎行执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玉森审判员:尹小强审判员:高英明

书记员:易宇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